山东五部门联合召开《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9月27日,《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济南召开。此次会议由省人大法工委、
省政府法制办、省普法办、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召开,目的是宣传贯彻好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鲍志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鲍志强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具体落实工作,要把学习贯
彻落实《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保障和改善良生、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
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认真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制定相应的规章
制度和具体措施,严格履行各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新闻媒休是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要力量,
要充分发挥自身独有的宣传功能、积极配合做好对 《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
面向经营者、扩大《条例》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为促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氛
围。
鲍志强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作为《条例》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要认真
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采取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本系统人员开展对《条例》的
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干部能正确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要义和精神实质,
履行好《条例》赋予的新任务、新职能和新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切实抓
好对基层、对农村消费者的普法宣传,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
,进村入户,把《条例》宣传到千家万户,使之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
懂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保护;使广大经营者了解自己的义务,懂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学习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与学习宣传《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
宣传国家及我省发展和保障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结合起来。
鲍志强要求,要切实搞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执法监督。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好执法监督作
用,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监督检查,要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与政府
同向用力、推动促进工作的开展。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财经委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汇
报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依法推动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消费者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120余人参加座谈会。

(图为大会会场)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五大新举措彰显政府
“为民、便民、利民、亲民”理念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施行。记者
从由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普法办、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召开从的《山东省消费者权
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了解到,《条例》有五大新举措彰显政府“为民、
便民、利民、亲民”理念。
(一)为消费者增设一系列新权利
按照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除《消法》规定的这九项权利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权
利,如人身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具有的这些权利往往会因为法律规定不具
体,而使消费者依法维权增加困难甚至导致这些权利难以实现。因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对消费者的
权利进行了具体的补充、细化,如关于要求赔偿权,《条例》第七条规定:消费者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
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消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条
例》予以进一步明确,如要求救助权,获得消费凭证权,提出意见、建议和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权,抵
制不良行业规定权,个人信息及隐私受保护权,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权等。
(二)创新了一系列新制度
从一定意义上讲,经营者的义务就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
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既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进一步补充和组化,也可以使经营者有章可循、依
法经营。为规范经营者的义务,《条例》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制度,主要包括:危险警示与安全保护制度、缺
陷商品和服务停止经营制度、消费者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制度、 禁止价格欺诈制度、禁止擅自搭售制度、
"三包"产品无负担退货换货制度、奖品和赠品不免责制度、预收款规范经营制度、禁止采用卡券等方式限制
消费者权益制度、无店铺经营商品七日退货制度等。
(三)对一些特殊领域的经营者义务做了特别规定
《条例》根据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不同消费领域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对经营者的义务和
责任做出进一步的界定,以理顺消费关系,规范经营行为,增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条例》主要规范的消费领域和行业包括:食品经营与销售、餐饮和娱乐收费、药品经营、医疗服务、
农业生产资 料经营、教育培训服务、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物业服务、修理加工、汽车经营、美容
美发、客运经营、放游服务、摄影冲印、洗染服务、惊险娱乐项目经营、中介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
暖、 供气、邮政、通讯、金融等公共服务。
(四)引进一步明确了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和要求
积极化解消费争议,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解决消费争议的五条途径: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受理和处
理消费者投诉的基本程序与要求;三是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者协
会转交的投诉的基本程序与要求;四是明确了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测、鉴定规则和举证倒置制度;五
是明确了有关行玫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时的权力与手段。
(五)强化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违法经营行为,《条例》根据《消法》和《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
以列举的形式对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相应规定了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
任;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
民事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三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 定;四是对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未履
行安全保护责任、对缺陷商品和服务未采取防止措施、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擅自搭售商品或者增
加服务项目等,均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责任编辑:佟志翔
往期特别策划:
省领导集体学习物权法07-05-24
认真全面做好法规规章清理工作07-04-20
省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学习《物权法》07-03-27
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07-01-18
加大复议指导力度 推动复议工作全面发展06-12-08
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发言综述06-12-07
《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06-12-04
全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现场会在淄博召开06-11-01
《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06-07-14
山东政府法制门户网站正式开通06-06-22
山东省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06-06-08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政府法制工作深沪杭座谈会共识》的通知06-04-29
学习先进 适应使命 再攀山东政府法制工作的新高峰0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