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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责

   1、 统筹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部门之间在立法过程中的矛盾和争议;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3、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4、 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5、 负责组织研究并汇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发送省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6、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7、 办理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事项;受省政府委托参加行政诉讼;负责有关省级行政赔偿的协调工作。
   8、 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9、 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0、 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
   11、 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信息服务。
   12、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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